您好,欢迎光临普法载体商城!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资讯

迎接12•4国家宪法日

来源:法宣在线 编辑:李丹 时间:2016/10/31

 124国家宪法日无黑色遮挡.jpg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确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也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日期间,国家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为了便于全社会深入学习掌握宪法知识,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音像影视中心精心录制了《宪法知识微讲座100讲》培训课程。


 主要内容: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如何理解“一国两制”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知识分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宪法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

⊙人大代表有哪些特别的权利和义务?

⊙政协委员如何实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哪些?

⊙宪法宣誓制度及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规定有哪些?

……

                   

点击查看详情



培训特色


权威专家
莫纪宏、李忠、刘小妹、翟国强等
多位权威宪法学名家“请”到您身边!
微微动听
细化知识,独到讲解,全面系统,生动形象,短小精悍,通俗易懂。
碎片化学习
仅需6分钟碎片时间,随时学习!
能力提升
了解公民权利,践行公民义务。
知晓国家制度,监督权力运行。
强化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
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适用对象
1.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干部;
2.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各级人民团体、协会、学会等组织工作人员;
4.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5.各级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各级国企经营管理人员;

7.基层村委会、居委会组成人员;

8.有学习能力的一切公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纳贤士     |     商家入驻     |     网站合作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普法创新商城
法治宣传材料|普法漫画|法律读物|普法音像|普法视频|普法挂图|普法工艺品定制
合作咨询:18010199803
京ICP备12049208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319号 新广出审[2014]1481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40770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