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普法载体商城!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资讯

两高公布卖淫相关办案解释 强迫幼女卖淫起刑点10年以上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李丹 时间:2017/7/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共14条,于今年7月25日起实行。

  司法解释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强迫他人卖淫,具有“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5种情形之一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明确,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对传播性病罪作出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明确了“明知”的3种情形,包括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或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等。

  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记者周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纳贤士     |     商家入驻     |     网站合作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普法创新商城
法治宣传材料|普法漫画|法律读物|普法音像|普法视频|普法挂图|普法工艺品定制
合作咨询:18010199803
京ICP备12049208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1319号 新广出审[2014]1481号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40770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