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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与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 编辑:gw 时间:2016/2/29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司法公平公正、促进有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职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积极营造生态文明法治环境氛围,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建设,是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甚至一个国家能够完成的,需要全世界、全社会每个人的共同参与,每个人都是生态文明的创建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要率先争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创建者、参与者与实践者,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检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在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宣传中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比重,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微博微信等多个平台、多种渠道,全面介绍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职责,鼓励人们群众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提供相关的案件线索,及时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切实抓好环境资源保护、资源集约利用、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对保护环境资源的认知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对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的信心。

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机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检察机关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实践者与捍卫者,要起到带头与示范作用,在检察文化建设中注入生态文明元素,丰富检察文化的“绿色”内涵与特色,切实贯彻绿色办公、节约资源、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积极推动办公信息化、无纸化,逐步实现所有文件通过专线网络传输,案件网上流转、网上办理、网上审批、网上公开,尽可能做到不浪费一张纸、一度电。严格执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各项规则,规范警车装备使用,控制警车数量,减少或杜绝领导干部一人一车专用,普通干警公事无车可用的状况,保证警车质量,逐步淘汰高油耗、低性能的车辆。积极响应和参与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活动,植树造林活动,自觉参与保护环境活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遵循习总书记所说的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为中华大地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作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

     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重点领域是生态环境保护,这是由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所决定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对涉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严守生态红线,确保生态安全,为早日实现全国生态文明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积极探索推动建立良性环境司法机制

深刻认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战略意义,增强积极服务和依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推动建立良性的环境司法机制,营造一个权利受尊重、安全有保障、行为有约束、纠纷可诉求、利益可维护的法治环境。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探索建立联合联动执法机制,与林业、环保、国土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整治活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成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加强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共同研究如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互通、资源共享;完善重大个案协商、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移送督办、行政执法证据转化、检察建议适用等工作衔接机制,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严格执法标准,促进资源利用,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难、案件移送难的问题。

(二)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有利可图”的环节多头共管,“无利可捞”的领域“无人问津”。要依托法律监督职能,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犯罪案件,认真查找行政执法部门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全面调查分析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综合运用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等措施,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开展督促履职、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从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入手,推动建立由党委、政府、纪委等部门成立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督查小组,促进从根本上扭转一些地方、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乱象,坚决纠正和惩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违法问题。

(三)探索建立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我国缺乏专业化的、具有公信力的司法鉴定机构,使得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没有说服力和可采性,因此,只有建立专门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完善鉴定标准、程序及评估行为,才能突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难题,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走上正轨。四是着力推动形成跨区域行政区划的环境检察司法体系,使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体制上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和影响,不受干扰地对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提起公益诉讼,有效遏制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重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探索向人们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四)探索建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恢复性治理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生态优先,“打防护”相结合,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预防、宣传教育等各种手段,将生态恢复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实践,通过检察建议、生态修复量刑建议、损害赔偿等制度设置和机制创新,提高对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性的认识,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检察工作方式。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既要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犯罪,又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教育,要求犯罪嫌疑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复环境、赔偿损失。探索建立“补植复绿”机制,通过生态修复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在被审判时或者罪犯在服役过程中,以积极的方式有效的修复和治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在量刑或减刑、假释时可以作为酌定减轻情节加以考虑,这样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通过办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挽救一个家庭,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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